公告日期:2024-02-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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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4-095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终止”和“本次回购”合称“本次终止及回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终止及回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终止及回购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终止及回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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