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 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建信控股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人签署了《重整投资
协议》,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中建信控股受让精功集团持有精工科技的 13,650.24
万股,占精工科技总股本的 29.99%。2022 年 11 月 10 日,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2022 年 11 月 28 日,柯桥法院裁定通过《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3 年 2 月 16 日,精功集团持有的精工科技 13,650.24 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中建信
控股全资子公司中建信浙江,精工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建信浙江,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方朝阳先生。
国泰君安证券接受中建信控股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精工科技公告《浙江精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中建信控股、中建信浙江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法》和《收
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和审慎核查,结合精工科技 2023 年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已向本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 录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 4
(一)权益变动概况 ...... 4
(二)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 4
(三)股权变更登记情况 ...... 5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5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 5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 ...... 6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 6
(一)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 6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 8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 8
七、持续督导总结...... 8
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
上市公司/精工科技 指 名称由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精工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
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财务顾问/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管理人 指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建信控股 指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信浙江、收购人 指 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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