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完整性与相对独立性,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协助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长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