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新和成资讯
2024-04-29 1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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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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