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公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1月)
招商公路资讯
2018-01-16 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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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7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18年1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



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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