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9
关于修改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9月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议案》,对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依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如下:
一、修改方案要点
对《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如下:
所属部分《基金合同》原条款《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12章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12章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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