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履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给相信大股东诚信、上市
【问】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履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给相信大股东诚信、上市公司公信力及依据承诺函内容作出购买、持有深赤湾股票的小股东造成损害的,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深赤湾是否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能否请贵司征询法务意见后回答这个问题? 【答】深赤湾A:您好,控股股东自作出承诺后,一直致力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且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其继续履行承诺的通知(具体可见公司公告),其希望能够给予充分的时间来继续履行承诺,而非故意违反前述承诺。在承诺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推动承诺履行工作的开展,后续公司亦会持续加强与控股股东针对承诺履行的沟通和提醒,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感谢您的关注。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2017-08-29 17:50:00 §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