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履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给相信大股东诚信、上市
招商港口股友
2017-08-25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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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履行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给相信大股东诚信、上市公司公信力及依据承诺函内容作出购买、持有深赤湾股票的小股东造成损害的,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深赤湾是否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能否请贵司征询法务意见后回答这个问题? 【答】深赤湾A:您好,控股股东自作出承诺后,一直致力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且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其继续履行承诺的通知(具体可见公司公告),其希望能够给予充分的时间来继续履行承诺,而非故意违反前述承诺。在承诺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推动承诺履行工作的开展,后续公司亦会持续加强与控股股东针对承诺履行的沟通和提醒,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感谢您的关注。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2017-08-29 1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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