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招商港口资讯
2024-12-23 1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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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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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招商港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计划所涉及的注销部分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查意见、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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