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岭股份资讯
2023-08-08 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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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号:TCYJS2023H1035 号
致: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LG2023H0277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0180号《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489号《补充法律意
见 书 ( 一 ) 》 、 TCYJS2023H0490 号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 及
TCYJS2023H048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3〕110103号”《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 TCYJS2023H0180号《法律意见书》和 TCLG2023H0277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6. 关于技术先进性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13项发明专利中1项为共有专利、10项为受让取得,且其中9项为最近2年内受让取得。发行人9项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均为自主研发,仅有1项形成专利。

(2)发行人主要产品塑料餐饮具的收入占比较高、生物降解材料产品收入占比较低,但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要涉及生物降解材料领域。

(3)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家联科技等行业内头部企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与温岭市金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共有发明专利的贡献情况、权利约定、利益分配、保密等事项,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2)说明核心技术的研发历程、自主研发程度,是否依赖外部单位,多项核心技术未形成专利的原因。

(3)说明报告期内集中受让取得多项发明专利的原因,尚未应用于生产经营的原因,受让专利与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4)说明主要产品塑料餐饮具的核心技术形成及应用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5)说明核心技术及专利情况与行业内头部企业的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是否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说明发行人与温岭市金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共有发明专利的贡献情况、权利约定、利益分配、保密等事项,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1、共有发明专利的合作研发背景及共有专利权人的贡献情况


发行人和温岭市金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金悦”)作为共同专利权人取得了发明专利“一种餐具的自动投放装置”。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温岭金悦确认,温岭金悦主营定制化机械设备、机械配件相关产品,在自动化设备研制方面具备经验与资源。为满足发行人终端连锁餐饮客户对餐具自动投放的需求,以提升终端客户对发行人刀叉勺等餐饮具的需求粘性,发行人与温岭金悦就餐具自动投放装置的研制达成合作约定,由发行人提出具体需求并提供设计图纸初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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