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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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3H0490号
致: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LG2023H0277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3H0180号《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48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2年度财务报告,安永会计师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599258_B0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599258_B0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599258_B0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情况专项说明》)和“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599258_B02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报告期末”释义变更为2022年12月31日,除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纳税情况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及“报告期”、“报告期末”释义说明外,本所 TCYJS2023H0180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3H0277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1.1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2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1.3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1.4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条件
1.2.1 发行人前身富岭有限于1992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2021年8月2日富岭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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