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光华股份资讯
2024-04-24 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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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实施对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
原材料,实施工具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

公司实施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2、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3、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4、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
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采购部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专门管理机构,参与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行情分析、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3、内部审计部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有效期内,
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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