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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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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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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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华谊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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