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海字第 035-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发行人的业务 ...... 8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3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7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9
十三、结论性意见 ...... 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海字第 035-1 号
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21]海字第 03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03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容诚对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补充审计,并出
具了“容诚审字[2021]200Z053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容诚专字[2021]200Z02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容诚专字[2021]200Z0286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且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一致之处均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获得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批准与授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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