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海字第 035-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 3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 9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 19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 26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 3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海字第 035-2 号
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21]海字第 03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03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第 035-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21161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之处均以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招股书披露,中海油、中石化等系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2.90%、81.48%和 84.83%,占比较高。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业务依赖,并请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是否均合法合规参与了业务招投标程序及相关商业谈判过程,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贿赂等违法方式获取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业务依赖,并请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受我国 LNG 市场供应渠道和供给格局影响,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主要集中在中海油、中石化等大型接收站运营主体,符合国内 LNG 行业特征。
1、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业务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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