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海字第 035-6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一、关于收入...... 3
二、关于海南胜远业绩...... 16
三、关于采购...... 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1]海字第 035-6 号
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21]海字第 03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03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第 035-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海字第035-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海字第 035-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海字第 035-4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海字第 035-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统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收入
报告期内,客户自提模式下的单位采购成本较自行配送模式分别低 58.34 元/
吨、-74.35 元/吨、259.5 元/吨。客户自提模式下单位购销价差分别为 3.75 元/吨、42.38元/吨、257.03元/吨;自行配送模式下单位购销价差分别为263.87元/吨、360.47元/吨、440.67 元/吨。发行人部分客户为贸易类客户。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LNG销售业务自行配送毛利率分别5.59%、4.39%,客户自提毛利率分别为1.59%、6.24%。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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