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胜通能源资讯
2022-08-01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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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海字第 035-3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更新......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发行人的业务 ...... 8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0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2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四、结论性意见 ...... 23
第二部分 反馈回复更新...... 24
一、第一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 24
二、第一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 30
三、第一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 39
四、第一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 47
五、第一轮《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 5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海字第 035-3 号
致: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2021]海字第 035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036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第 035-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海字第 035-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容诚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补
充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00Z001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容诚专字[2022]200Z00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容诚专字[2022]200Z0028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且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及《反馈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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