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银行大厦 12 楼
邮编:33003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乳业)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增持人”或“阳光集团”)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专项核查意见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2、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阳光集团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1007055751115 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阳光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913601007055751115
用代码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岱山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霄云
注册资本 5,247.2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豆制品、糕点、面包、饼干的生产、销售;实业投资;自
经营范围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百货、花卉、饲料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以上项目依法需经
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8-08-12
营业期限 1998-08-12 至 2028-08-12
根据阳光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阳光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
增持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前,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55,88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5.15%;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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