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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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差异的,或者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所《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或股东的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情况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并取得了发行人与国科鼎奕、国科环宇签订的《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发行人与华芯远景、汇芯四期、广东粤财、珠海依星伴月、深创投及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签订的《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取得并查阅了国科鼎奕、国科环宇、华芯远景、汇芯四期、广东粤财、珠海依星伴月、深创投及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赌条款的声明》。
(三)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亿道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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