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亿道信息资讯
2023-01-16 0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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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信永中和”)已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以下简称“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XYZH/2022SZAA5B0006 号”《深圳市
亿 道 信 息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XYZH/2022SZAA5B0007 号 ”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XYZH/2022SZAA5F0005 号 ”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专 项 说 明 》、
“XYZH/2022SZAA5F0007 号 ” 《 差 异 比 较 表 专 项 说 明 》、
“XYZH/2022SZAA5F0006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发行人本次修改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查,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提及内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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