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亿道信息资讯
2023-01-16 0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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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21166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或者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所《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 规范性问题 6 ......6

二、 规范性问题 9 ......29

三、 规范性问题 10 ......54

四、 规范性问题 11 ......65

五、 规范性问题 12 ......74

六、 规范性问题 13 ......86

七、 规范性问题 14 ......94

八、 规范性问题 15 ......106

九、 规范性问题 16 ......138

十、 规范性问题 17 ......152

十一、 信息披露问题 18 ......163

十二、 信息披露问题 19 ......221

十三、 信息披露问题 20 ......223

十四、 信息披露问题 22 ......226

十五、 信息披露问题 23 ......239

十六、 信息披露问题 24 ......261

十七、 信息披露问题 25 ......270

十八、 信息披露问题 26 ......275

十九、 信息披露问题 27 ......278

二十、 信息披露问题 28 ......286



二十一、 信息披露问题 29 ......289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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