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53-6 号
二〇一八年九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70 号 2 幢 10 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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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律 师 声 明...... 5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4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8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5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7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5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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