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6)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53-05 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中国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70 号 2 幢 10 楼,邮编:401122
10th Floor,Buiding2,Liangjiang Asterism,No.70,Central Section of Huangshan Avenue,
New north Zone,Chongqing Municipality, Chongqing401122, China
电话/Tel: 86-23-86961188 传真/Fax: 86-23-869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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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
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
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9月 15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请做好重庆长江造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准备工作函》”),根据《准备工作函》,本所律师对《准备工作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查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反馈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律 师 声 明 ...... 6
正 文 ...... 8一、《准备工作函》问题1:熊鹰、熊杰分别持有发行人33.12%、27.21%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帆为熊鹰之子,任职董事长助理,熊寅为熊杰之子,任职生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分别持有发行人11.039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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