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欧晶科技资讯
2024-04-26 19:24:15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
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收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
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
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
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
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
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
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
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