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
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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