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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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 浩 律师(武 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065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绿生态”“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下称《监管指引 1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下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下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公司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的一致行动人李俊豪(李晓明之子)、金小川(李晓明之配偶)、李晓伟(李晓明之兄长)。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俊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2000********,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金小川,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1976********,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李晓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1970********,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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