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汇绿生态资讯
2024-05-06 17: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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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电话/Tel:(+86)(027)87301319 传真/Fax:(+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 浩 律师(武 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065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绿生态”“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下称《监管指引 1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下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下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公司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增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的一致行动人李俊豪(李晓明之子)、金小川(李晓明之配偶)、李晓伟(李晓明之兄长)。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俊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2000********,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金小川,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1976********,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李晓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3302061970********,中国国籍,无境外
居留权。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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