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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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录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首次授予部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
限售流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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