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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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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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5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实施导致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成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或“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系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从而使能源集团成为了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能源集团通过新能源集团及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基金”)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43.2496%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本次控股股东拟合并重组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进行合并重组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3),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能源集团与能源集团拟整体合并重组成立新的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合并重组暨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将国资委
持有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24〕120 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23〕127 号)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
有关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增加国有资本金。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自治区国资委与能源集团签订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协议书》。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以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关于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1.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收购前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能源 47.3787%的股份,通过国有基金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 47.5629%的股份,为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能源集团成为了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通过新能源集团及国有基金间接持有立新能源 43.2496%的股份。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自治区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收购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因此,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能源集团结合本次收购的实际进展情况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并聘请新疆天阳律师事
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已就本次免除发出要约事项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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