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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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国浩长证字 2024 年第 1218-1-1 号
第一节 引言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上市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
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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