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三九资讯
2018-09-17 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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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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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

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全

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以及有效的,所提供的有关原件及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

提供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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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8月31日公司2018年第八次董事
会决议而召集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9月1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规则、授权
代表委托、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已按会议通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中: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9月16日下午15:00至9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公司现场会议(下称“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深圳
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会议
室召开。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
权委托书等,以及截至2018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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