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三年九月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9月13 日上午9:15-9:25 ,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