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中期资讯
2018-03-19 1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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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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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069号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9日(星期



一)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2018年3月19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15:00至2018



年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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