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6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梁福利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7年10月3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2.2017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年 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5日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15:00开始至2017年11月15日15:00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名,参与网络平台投票的股东7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表公司股份共计61,307,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572%。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董事闫立强先生、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华卫兵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监事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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