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公司选聘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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