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闽东电力资讯
2024-04-25 1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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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振武路 70 号福晟钱隆广场 46 楼 邮政编码:350004

电话:0591-87311996 网址:www.guantao.com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案件编号:观意字 2024 第 002682 号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获得了公司如下保证: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之情形,所提供的副本和正本、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等 报 纸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金马北路 2 号东晟广场 9 幢办公楼 1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通知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026,7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9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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