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7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有序开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18年11月15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吕本富
朱大旗
郭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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