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独立意见
诚志股份资讯
2018-11-12 1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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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独立意见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收购福建诚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此,公司聘请了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具备胜任能力,具备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并与其签署了相关协议。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人员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适当,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适当,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2018年11月12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吕本富

朱大旗

郭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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