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越秀资本资讯
2024-03-27 2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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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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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本”、“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越秀资本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越秀资本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分别调整“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合称“本次调整及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越秀资本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越秀资本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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