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越秀资本资讯
2023-12-07 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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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57,828,2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8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46,353,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2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1,474,5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04%;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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