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2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等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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