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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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省国投公司”)《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国投人事〔2018〕44 号),山东省国投公司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五)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浪潮电子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二次调整)》、《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六)2018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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