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和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第六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行为,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批权限。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章程》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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