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中科三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中科三环资讯
2024-03-27 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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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3 月修订,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
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
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其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已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或受公司控制的单位之间发生的
交易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免于按本办法所述程序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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