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钽业资讯
2024-02-23 17:01:24
  • 点赞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2-2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89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4 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1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二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志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股份 202,160,2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66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400,275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5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