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中南资讯
2018-09-18 17: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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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9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8年第九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8年8月31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下午3:00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联强国际广场A座9楼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9月18日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33,793,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223%(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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