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各被担保子公司的了解,担保涉及的融资确系经营发展所需,有关担保及其它相关事项是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有关各子公司项目开发正常,子公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而对于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各股东均按照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比例合理。同时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进一步控制担保风险。担保涉及的子公司均不是失信责任主体,该项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金德钧
倪俊骥
黄 峰
曹益堂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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