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中国重汽资讯
2024-12-20 1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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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并保证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及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第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或互相担保。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对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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