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9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治建设,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渝化医司〔2021〕204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出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原则上公司出资的二级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其他三级企业以及各级次企业不设置总法律顾问,由各企业的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任职要求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 8 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罚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优先从企业内部选任总法律顾问。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经党委会或董事会决策,指定一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本企业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可以在公司范围内选拔;公司范围内不能选拔到适当人员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的选拔和聘任应按公司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命程序进行考察和报告、审批、备案。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发展;
(二)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三)参与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及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制度;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企业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
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履职要求及保障
第九条 设置总法律顾问的企业应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修订,保障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职。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二)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总法律顾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四)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 总法律顾问每年应向企业董事会述职。年度述职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工作履职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办法和成效,对进一步加强国企法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第十一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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