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5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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