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双马资讯
2020-08-10 17: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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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D0018号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贵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0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2: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河路66号四川川投国际酒店一楼V801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的投票,按照《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人,代
表公司 531,650,522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63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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