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5
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更正说明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兰州黄河”)之委托,指派戴易、秦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由兰州黄河董事会召集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5月3日出具了《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委托人告知本所律师,根据监管要求,须对兰州黄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结果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为此本所律师于2018年5月4日出具了新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新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正内容部分说明如下:
原法律意见书之“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部分第三条中议案7.00与议案8.00的内容为:
“议案7.00 《关于续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481%;反对 17,108,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128%;弃权40,38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86,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74%;反对 606,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弃权439,3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38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51%。
表决未通过。
议案8.00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481%;反对 17,108,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128%;弃权40,38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86,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74%;反对 606,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6%;弃权439,3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38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51%。
表决未通过。”
现补充更正为:
“议案7.00 《关于续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法人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新盛投资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931,229股,新盛投资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自然人股东为杨世江和杨纪强,杨世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杨纪强先生为父子关系,杨世江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03股,杨纪强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17,770股,杨世江先生和杨纪强先生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876%;反对17,108,9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52.8195%;弃权321,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9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0,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602%;反对 606,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156%;弃权321,6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1,61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2%。
表决未通过。
议案8.00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该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法人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新盛投资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931,229股,新盛投资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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